集合竞价与优先原则
从1993年8月6日起,上海证交所全部A股实行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全日交易中第一个成交价格叫开盘价,最后一个成交介叫收盘价)。集合竞价开盘的做法是:在正式开始交易之前,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商进行买卖委托申报,当委托指令进入证交所的计算机时,计算机只是接受,并不立刻撮合成交,等到开市时间一到,计算机自动以可以使成交量最高的价格成交,即为开盘价。此时全部高于开盘价的买入委托和全部低于开盘价的卖出委托均可成交,且以开盘价为成交价;以开盘价申报的买入委托及卖出委托中有一方全部成交,另一方有部分不能成交。
按照规定,集合竞价时未能成交的委托买卖申报,自动转入连续竞价。你申报的买卖委托如果在集合竞价时没成交并不作废而是全天有效。
这里引出一个证券(包括股票)交易中的根本原则,这就是在证券买卖中,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优先原则”。这是证券交易中的最基本“游戏规则”:
a、在众多买者中,以出价最高者优先购买,在众多卖者中,以要价最低者优先买出,这就是价格优先。
b、在出价相同的购买者中或要价相同的卖出者中以申报时间在前者优先,这就是时间优先。
为在证券交易中占居主动地位,人人考虑的都是利用优先原则行动。第一笔证券交易都是在优先原则之下产生的,没有优先原则证券市场就无法交易。
在多数市场中买卖成交价是以申报时间在先者为准,假设场内目前最高买入价为10.8元,申报时间为11点,最低卖出价为10.6元,申报时间为11点零1分,则双方成交价格是10.8元。只有少数市场是以中间价撮合的,在上例中即以10.7元成交。